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一届四十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蓬溪县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规范野外用火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蓬溪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等相关规定,现邀请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活动,同时规范我县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蓬溪县辖区内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的举报、奖励事项。
二、举报内容
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违规用火、森林火灾案件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命令、禁火令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及相关案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规农事用火。违反有关规定,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二)违规祭祀用火。违反有关规定,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上香点烛、燃放鞭炮、焚香祭祀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三)违规生产性用火。违反有关规定,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和相关案件。在林区建设、施工的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四)违规非生产性用火。违反有关规定,在林区、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五)其他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相关案件。
三、举报方式
通过拨打以下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人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现场证据,举报时应向举报受理单位提供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相关信息。
全国统一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蓬溪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825-5428055
蓬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825-5428409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25-5423900
四、适用奖励的情形及标准
(一)林区野外违规用火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火情、森林火灾并经查实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300元。
(三)提供破案线索帮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500元。
(四)提供破案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成功查破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1000元。
(五)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与第一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举报总奖励金额的50%。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1.具有森林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用火行为举报的;
2.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已经被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3.举报的线索核查不属实的;
4.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兑现方式
(一)举报奖励金发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谁核查处理,谁审批发放”原则分级执行,由违法用火行为发生地所属乡镇负责兑现,经费在县财政预算的年度森林防灭火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对于举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举报人所举报违法用火行为一经查实的,相关乡镇应于30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兑现奖励。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兑现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及时接收,逾期不领取系统自动退回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六、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森林火灾案件的权利和义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对举报的情况和资料实行专人、专案、专卷管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信息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4年3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