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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乡规划部分)(三)

来源:保障性住房 发布时间:2015-03-1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22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43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23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43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24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44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25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45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具有从轻情形的

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对单位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具有从重情形的

对单位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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