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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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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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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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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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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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市县两级由本级政府行使。具体实施时,各级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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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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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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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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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县残联根据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计划,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县残联根据表彰方案,组织各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县残联组织县残工委成员单位对推荐的受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受表彰对象以县残工委名义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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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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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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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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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542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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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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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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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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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市县两级由本级政府行使。具体实施时,各级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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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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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县残联根据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计划,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县残联根据表彰方案,组织各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县残联组织县残工委成员单位对推荐的受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受表彰对象以县残工委名义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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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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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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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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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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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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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542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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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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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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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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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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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本级政府行使。具体实施时,各级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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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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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县残联根据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计划,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县残联根据表彰方案,组织各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县残联组织县残工委成员单位对推荐的受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受表彰对象以县残工委名义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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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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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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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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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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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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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542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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