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明月镇张俊门市部 (陈素林)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35号 |
陈素林 |
92510921MA6998MP13 |
蓬溪县明月镇张俊门市部 |
蓬溪县明月镇张俊门市部 (陈素林)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0年4月28日 |
2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春梅副食店(周春梅)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36号 |
周春梅 |
92510921MA6AX2KU5A |
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春梅副食店 |
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春梅副食店(周春梅)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0年4月28日 |
3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明月镇杨蓉门市部(杨蓉)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37号 |
杨蓉 |
92510921MA62693KXD |
蓬溪县明月镇杨蓉门市部 |
蓬溪县明月镇杨蓉门市部(杨蓉)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0年4月28日 |
4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明月镇明陈综合店(陈其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40号 |
陈其江 |
92510921MA62693Y4B |
蓬溪县明月镇明陈综合店 |
蓬溪县明月镇明陈综合店(陈其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
2020年4月28日 |
5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春梅副食店(周春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39号 |
周春梅 |
92510921MA6AX2KU5A |
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春梅副食店 |
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春梅副食店(周春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
2020年4月28日 |
6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明月镇张俊门市部(陈素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38号 |
陈素林 |
92510921MA6998MP13 |
蓬溪县明月镇张俊门市部 |
蓬溪县明月镇张俊门市部(陈素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
2020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