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

来源:蓬溪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0-05-12 15: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明月镇张俊门市部 (陈素林)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35号

陈素林

92510921MA6998MP13

蓬溪县明月镇张俊门市部

蓬溪县明月镇张俊门市部 (陈素林)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0年4月28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春梅副食店(周春梅)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36号

周春梅

92510921MA6AX2KU5A

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春梅副食店

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春梅副食店(周春梅)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0年4月28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明月镇杨蓉门市部(杨蓉)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37号

杨蓉

92510921MA62693KXD

蓬溪县明月镇杨蓉门市部

蓬溪县明月镇杨蓉门市部(杨蓉)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0年4月28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明月镇明陈综合店(陈其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40号

陈其江

92510921MA62693Y4B  

蓬溪县明月镇明陈综合店

蓬溪县明月镇明陈综合店(陈其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2020年4月28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春梅副食店(周春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39号

周春梅

92510921MA6AX2KU5A

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春梅副食店

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春梅副食店(周春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2020年4月28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明月镇张俊门市部(陈素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38号

陈素林

92510921MA6998MP13

蓬溪县明月镇张俊门市部

蓬溪县明月镇张俊门市部(陈素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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