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杨思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房屋建设案
案件来源: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来函
被处罚单位(人): 杨思秀 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142
立案日期:2022年10月19日 处罚日期:2023年2月22日
处罚文书号:蓬综执罚〔2023〕3-1号
结案日期:2023年3月6日
承办人: 陈映军、唐成艳 填写人:杨清茜
处罚内容: 杨思秀在蓬溪县大石镇正街2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修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即处罚款人民币3796.59元。
执行结果: 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将处罚款缴至遂宁银行(蓬溪分行)
执行方式: 自动履行
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