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

来源: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09 16: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尹凤明干杂店经营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438号

 

尹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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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尹凤明干杂店

蓬溪县尹凤明干杂店经营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涉案物品。

2023年2月6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胖哥干杂店经营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436号

冯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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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胖哥干杂店

蓬溪县胖哥干杂店经营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涉案物品。

2023年2月6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黄三娃干杂副食店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435号

 

黄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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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黄三娃干杂副食店

蓬溪县黄三娃干杂副食店经营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2023年2月6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周大姐干杂店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437号

 

周世芬

92510921MA7FPUW05T

蓬溪县周大姐干杂店

蓬溪县周大姐干杂店经营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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