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四章 缴费申报
第一节 信息交互
第二十三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应缴金额、特殊缴费业务核定信息、到账数据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向税务部门及时交互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核定和征集信息,主要包括:社保业务系统编码、社保经办机构代码、社保单位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单位类别、参保地行政区划代码、社保经办人姓名、统筹区代码、单位参保险种类型代码、单位参保缴费状态、单位参保日期、单位开始缴费年月、征集通知流水号、单位应缴金额、应缴滞纳金、应缴利息、缴费信息生成日期、缴费类型、费款所属期起、费款所属期止、征集有效日期、经办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准确记录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到账信息,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实时到账处理,记录个人权益。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破产、长期停产等非正常经营,不能正常缴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可暂停生成应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