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210/2024-0004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蓬府办函〔2024〕50号
  • 成文日期: 2024-09-19
  • 发布日期: 2024-09-19
  • 有 效 性: 有效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管理办法》等3个县乡事权划分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19 15: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省委深改委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开展2024年党的建设制度“微改革”的实施方案》《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减轻基层负担,加强乡镇与县直部门联动配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管理办法》等3个配套文件,健全县乡两级事权划分制度体系。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管理办法》《蓬溪县“乡呼县应、联勤联动”工作机制(试行)》《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事项履职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7日

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省、市、县关于建立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的要求,为减轻基层负担,加快构建事权清晰、责能相适、履职顺畅、保障有力的基层管理体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乡事权划分事项清单之外事项是指除《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以外,其他确需上下联动、协同履职的事项经审核批准纳入县乡事权划分清单管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县乡事权划分清单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即准入、准出、变更。

第四条  以下工作纳入清单准入范围: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乡镇(街道)职责的;

(二)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废止需调整清单内容的;

(三)国务院、省政府决定赋权的行政权力事项,乡镇(街道)按要求需承接的。

第五条  以下工作不纳入清单准入范围:

(一)县级部门在权限范围内确需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事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交由乡镇(街道)承担的职责,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办理或者配合的;

(三)县直部门在履职尽责过程中需乡镇(街道)办理或协助的阶段性事件;

(四)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县级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交由乡镇(街道)办理;不得以“属地管理”之名,通过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将自身职责交由乡镇(街道)承担。

第七条  建立县乡事权划分清单事项动态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八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县直部门、乡镇(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提交书面申请,对拟需事权划分的事项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向县委编办提交《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之外事项准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实际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反馈等佐证材料。

(二)审核。县委编办负责受理申请、初评初审后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充分研判,尊重各方意见,由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准入事项申请部门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相应调整县乡事权划分事项清单并印发实施。

(三)准入。经批准准入的事项,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负责县乡事权划分清单的公布。双方持《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之外事项准入审批表》进行交接落实。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事项交接清单,逐项办理交接手续,分别明确交接事项的名称、工作内容、服务要求、交接期限等事项,实现无缝衔接。

第九条  经批准准入的事项,县直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依规、严格履职”的原则,为乡镇(街道)提供必要的经费、人才、技术保障和条件,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

第十条  县级赋权部门应当梳理本部门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划分相关事项与乡镇(街道)的职责边界,并制定配套的运行流程图。

第十一条  已列入县乡事权划分清单的事项,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参照准入流程及时调出和变更。

第十二条  县委编办应当对已经批准准入的事项适时开展效果评估,对实际运行中,乡镇(街道)无力承担、达不到效能要求或群众普遍不认可的工作事项,经评估后按审批程序办理退出。

第十三条  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临时性事项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协助办理的,由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拟划分事项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不履行准入事项相关义务或县级部门违规向乡镇(街道)交办事项的,按程序报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其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蓬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之外事项准入审批表

2.赋权事项工作运行流程图(样表)

附件1

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之外事项准入审批表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准入

事项名称


申请理由

及依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覆盖地域

范围

乡镇(街道)

相关部门

是否需要多部门联动:□是        □否


工作时限

阶段性□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常规性□

长期

县乡职责

划分


征求乡镇(街道)意见情况


配套经费、人才、技术保障情况


县委编办

审核意见


县司法局

审查意见


县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

审批意见

政务信息公示:□是               □否


备注


备注:相关依据材料另附。此表一式四份,由申请单位、乡镇(街道)、县司法局、县委编办各执一份

附件2

赋权事项工作运行流程图(样表)

事项名称: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 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蓬溪县“乡呼县应、联勤联动”工作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着力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联动顺畅、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管理体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乡呼县应、联勤联动”工作机制是指乡镇(街道)在日常审批、巡察、监管、执法等工作中,发现无法独立完成或者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通过“乡呼县应、联勤联动”便捷服务平台“呼叫”县级部门。县级有关部门及时“响应”,积极与乡镇(街道)联勤联动共同解决问题,能够立即解决的实时解决;需个案研究的,提出解决方案,限时解决。

第三条  “乡呼县应、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的呼叫主体为乡镇(街道),响应主体为县级各部门,依托平台为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乡呼县应、联勤联动”便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呼应平台)。

第四条  乡镇(街道)根据《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中的具体事项对县级部门发出“呼叫”。

第五条  以下工作不纳入呼应范围

(一)乡镇(街道)权限内可以自行解决的。

(二)乡镇(街道)协调县级部门派驻机构可以解决的。

第六条  呼叫分类。根据事件的性质及轻重缓急,将乡镇(街道)“呼叫”事项细分为三类,分别为“普通呼”“攻坚呼”“紧急呼”。

(一)“普通呼”指日常工作中需要县级部门提供指导和协调的事项。

(二)“攻坚呼”指情况复杂疑难事件,凭乡镇(街道)力量难以解决,由乡镇(街道)领导报请需要县级部门提供支持的事项。

(三)“紧急呼”指乡镇(街道)发生突发、紧急、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报请分管县领导牵头组织应对处置的事项。

第七条  呼叫响应流程

(一)乡镇(街道)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问题,研判后,自身权限内可以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需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启动本工作机制。乡镇明确工作人员从事“呼叫”工作,通过呼应平台报送相关问题情况。

(二)呼应平台对乡镇(街道)“呼叫”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核,根据问题情况派单给县级相关部门,并根据情况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单。

(三)县级相关部门接到“呼叫”后,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处理,在24小时内“响应”,与乡镇(街道)约定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进行研究、协商、核查、处理、执法。

(四)县级部门及时前往乡镇(街道)报到,根据“呼叫”事项,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全程负责。一般情况下,县级部门应在“响应”后的48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紧急情况下,县级部门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乡镇(街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五)县级部门应与乡镇(街道)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及标准。情况复杂、特殊的事件可申请延时,时限由县乡商定。

(六)相关问题处置完成后,乡镇(街道)及时将结果反馈至呼应平台,并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向呼应平台和县级有关部门反馈相关情况,防止问题反弹,确保问题解决到位、处置落实到位。

第八条  事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可通过呼应平台进行联合“呼叫”;“呼叫”内容涉及多个县级职能部门的,可通过呼应平台对相关部门进行多个“呼叫”,被“呼叫”的部门要快速“响应”,由乡镇(街道)确定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限时解决问题。

第九条  乡镇(街道)要明确专职人员梳理分析报送的问题,综合研判后启动呼叫响应流程。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呼应平台的日常运行,实时跟进呼应事项办理进度,确保呼应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县级相关部门要明确内设股室负责呼应事件的受理和办理,及时“响应”。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制保留的,仍按原机制运行,暂不纳入本工作机制内。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要做好各类机制的有效衔接,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等现象。对问题呼应不及时,办理不到位、问题解决不彻底的,视情况启动履职考评机制。

第十一条  本工作机制由中共蓬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乡呼县应、联勤联动”工作流程图

附件

“乡呼县应、联勤联动”工作流程图

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事项履职考评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蓬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蓬编委发〔2024〕15号)精神,推动我县“乡呼县应、联勤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科学评价县级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具体工作“呼有所应,常呼常应”,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考评办法所指的评分单位为各乡镇(街道),考核对象为纳入“乡呼县应、联勤联动”便捷服务平台县乡事权划分清单事项的县级职能部门。

第三条  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事项履职考评由县委编办牵头负责。“乡呼县应、联勤联动”便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呼应平台)依托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的“县智慧城市系统平台”研发实施。乡镇(街道)于年底根据县级部门年度事项办结情况进行评分,县委编办汇总后计算平均分值,将县级部门得分情况报送县委绩效办。

第四条  考评全过程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透明公开、量化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是乡镇(街道)根据“乡呼县应、联勤联动”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县级部门“响应”事件的受理、办理、统筹协调、回复效率等方面进行评分。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用量化计分、年度考核的形式,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考核细则实行扣分制。

县级部门初始得分均为100分,最终得分为乡镇(街道)对县级部门“呼叫”事件计分汇总的平均分。

(一)未受理情况。以呼应平台“派单”事项时间为准,县级部门在24小时内未受理乡镇呼叫事项的,扣5分。

(二)处理超时情况。受理时限为48小时,以县级部门接到呼应平台“派单”事项时间为准,每有一条“呼应事件”超过受理时限扣3分。

(三)办理质量情况。县级部门人员开展工作不到位的,未积极配合乡镇开展工作的,一次扣2分

(四)办结超时情况。事项办理时间计算从县级部门“响应”开始至提交结案报告为止。“呼应”事件中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可以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及标准并告知呼应平台,若超过办理时限扣2分。

第七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最终得分为县级部门办理所有响应事项的平均分。部门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不扣减年度目标分;90~95(不含95)分的,扣减年度目标分0.5分;85~90(不含90)分的,扣减年度目标分1分:80~85(不含85)分的,扣减年度目标分2分;80分以下的,扣减年度目标分3分。乡镇(街道)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扣分情况书面报县委编办,由县委编办汇总后将结果报送至县委绩效办。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当细化呼应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办结事项,及时反馈结果评价。县级部门应当规范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呼应工作落实情况、考评结果由县委组织部纳入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九条  对不接受统筹协调,遇事不主动作为、推诿扯皮等情况,含乡镇(街道)“不呼叫”“乱呼叫”、县级部门“不响应”“消极响应”、其他影响恶劣行为,可以向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等部门反映,由县纪委监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蓬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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