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扎实深入开展“春雷行动2022”,确保在短期内取得较大实效。
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余人次,共立案179件,案值金额共计287.11万元,罚没金额共计89余万元。其中“食品安全”子行动案件96件,“质量安全隐患整治”子行动案件17件,“未成年人保护”子行动案件6件,“打击乱评比乱排序”案件4件,“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子行动案件37件,“春雷行动2022”其他类型案件19件。
通过案件的查办,该局全面增强了“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品牌效应,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良好形象,保障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春雷行动2022”深入民心。
案例1:
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劣药案
2022年3月1日,有投诉电话称某医院给患者治疗时使用了超过有效期的“5%葡萄糖注射液”,蓬溪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出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上述药品的出入库记录、购进票据和患者的门诊病历及处方笺,固定了证据链,确定了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54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某卫生室涉嫌用劣药和未按规定储存药品案
2022年1月25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疫情防控联合检查时发现,吉祥镇某村卫生室的药品架柜中有待使用的“胆舒软胶囊”和“血塞通注射液”,两种药品均已超过药品保质期且药架上未标示有不合格药品的标志,现场查获药品过期后使用处方两份,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上述药品进行扣押。蓬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上述药品、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1月11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文井镇某经营部待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属于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燃气灶具依法进行扣押。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燃气灶具、处罚款8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某电动车经销商涉嫌销售未经认证产品案
2022年2月25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在接到群众投诉,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的电动三轮车无法上户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查,涉事电动三轮车只有《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1份,但并未标注“CCC”认证标志、编号,也无认证证书以及车辆生产单位名称、地址信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上述电动三轮车属于强制认证范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某餐饮店涉嫌虚假宣传案
接投诉人举报蓬溪县某餐饮店在美团APP上发布“蓬溪仅此一家正宗隆江猪脚饭”的广告语涉嫌虚假宣传,蓬溪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该餐饮店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打出了“蓬溪仅此一家正宗隆江猪脚饭”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局于2022年2月14日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信息,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某物业公司乱评比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5日,在“春雷行动2022-打击乱评比乱排序”子行动中,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办公室墙上发现张贴有授予该公司内容为“全省十佳优秀诚信品牌企业”(四川省质量监督协会;二〇一八年七月)1张,“物业服务AAA级先进单位”(中国质量监督协会;二〇一八年七月)奖牌各一块。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两张奖牌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在未提交任何评选资料和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先后接到四川质量监督协会、中国质量监督协会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其公司被评定为“全省十佳优秀诚信品牌企业”和“物业服务AAA级先进单位”。当事人于2018年7月收到上述两张奖牌后,自行委托一广告公司制作相同的奖牌数块,分别挂在其公司管理小区的物业办公室或者门卫室的墙上,用于宣传其公司的业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管局予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某充装站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检测人员案
2022年1月21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在“春雷行动2022”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回头看”时发现,某充装站在从事气瓶充装作业过程中,只有充装人员一人在场,作业人员没有在充装现场对气瓶进行检查并记录,而该行为在前期检查中已被发现,要求当事人限期进行整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整改报告但未落实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8:
某餐饮店吊销食品经营许可和限制从业案
2021年8月9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收集顾客未食用完的干锅的锅底油,清除残渣后,由当事人通过高温加工炼制成老油(餐厨废弃油)添加到食品中,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进行扣押,于2021年8月10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2022年1月5日,经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且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2年3月9日,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吊销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终身限制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不得担任食品管理人员。
案例9:
某母婴店涉嫌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2022年2月9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日常检查时,在任隆镇某母婴店发现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婴佳怡®燕窝蜂蜜滋养美手霜”在售,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上述产品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数据库中无法查到备案信息。当事人的两个行为均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上述产品,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10:
某公司涉嫌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接群众举报,县城某酒店将未经检验的电梯投入使用,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并于2022年1月19日调取了该电梯近两日视频监控,发现涉事电梯一直处于运行使用状态,但电梯安装公司未能出示该电梯的有效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电梯进行了查封。2022年2月18日,电梯安装公司提供了该电梯日期为2022年1月31日的检验合格报告。电梯安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局对电梯安装公司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