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县属相关企事业单位:
《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食堂经营管理、食材采购、科学营养供餐、师生文明习惯养成等,建设营养食堂、开放食堂、阳光食堂、智慧食堂,确保师生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小学食堂管理服务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遂宁市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蓬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学校)食堂公益性原则,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以保证食堂日常运转和收支平衡为目标,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对食堂进行财务和成本管理。自费餐直接成本(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确保学生用餐价格低于市场同类同质同量餐饮价格。实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以下简称“营养餐”“营养餐学校”),营养餐必须供应完整午餐,用餐标准每人6元(中、省、县补助资金合计6元,全部用于食材采购),菜品统一实行“两荤一素一汤”。营养餐不得向家长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擅自收费。
第三条 全县公办学校食堂经营权全部收回公办,不得外包,不得校外供餐。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和各学校要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必须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体系,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廉政建设的监督和内控管理。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公办学校食堂食材采购事项,学校负责本校食堂食材验收工作。
第五条 组建县食堂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县教育体育局、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事务中心、县国有平台公司、学校、家长代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建立规章制度,明确开展监督的具体方式,随机对食品采购、加工制作、卫生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县食堂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学期应组织一次对所有校园餐学校的满意度测评,包括食材供应、食品安全、菜品标准、公示公开等,满意度测评必须达到85%以上,未达到的学校,由县食堂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体约谈学校、中标方等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建立健全食堂工作管理制度,校(园)长负总责。建立由校(园)长领导,分管校(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后勤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食堂信息公开政策,原材料采购、带量带价菜谱、餐费收取、食堂收支等信息必须公开公示。县教育体育局指导各学校完善制度建设,实行制度上墙。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两代表一委员”等参与的学校食堂管理民主监督机制,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确保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措施到位。
第三章 建设营养食堂
第八条 全县公办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由县教育体育局统一招标,鼓励国有平台公司投标。食堂食材采购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方”)须具备完善资质、供应能力和良好的管理服务体系等。学校食堂劳务采购可由学校自行采购,或多学校联合采购,鼓励国有平台公司投标。民办学校食堂食材自主采购,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验收、出入库等要求。
第九条 建立食材采购询价机制。县教育体育局成立食材询价领导小组,建立询价采购制度。询价人员由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学校代表、家长代表、中标方等人员构成。询价前由县教育体育局从以上方面人员中随机选取组成询价小组,随机选取县城大型超市、大型农贸市场作为询价地点,蔬菜、肉类每周至少询价一次,其余食材每月内至少询价一次。询价结果经询价人员签字确认后,按合同要求列入会计凭证作为对供货商的结算依据。
第十条 严格食材验收。每次验收人员须3人(行政值周人员、值班教师和库房管理人员)及以上(单数),同一批次人员不得相对固定,不定期邀请属地党委政府、家长代表等随机参与验收。食材验收须在指定区域进行,有视频监控装置,同时做好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出入库台账和制售(菜谱)台账等,切实保证学校食堂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坚决拒收,做好记录,立即向中标方、县教育体育局报告不合格详细情况,并要求当天内重新补送食材。对一年内全县范围出现两次不合格的供应商,中标方当年内不得再在该供应商采购食材;验收不合格拒不调换补送的、累计五次不合格的供应商,永久不再合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学生吃饱吃好的前提下尽量避免浪费。学校应将陪餐人员、长期固定自费用餐教职工列入订餐计划,足额足量采购食材。备餐前应了解学生到校情况、陪餐人数、自费用餐人数,按照已明确人数准备餐食。弘扬珍惜粮食的传统美德,把勤俭节约内容有机融入中小学德育课程教学、幼儿园习惯养成等教育环节之中。对采购、存储、加工、备餐、用餐、餐厨回收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减少损失浪费。制定节约用餐规范,建立泔水量等食品浪费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引导师生关注和参与学校餐饮节约,推动光盘常态化。
第十二条 只提供营养餐的学校,应及时清点学生到校情况,缺餐学生较多未备餐的食材,可用于第二天营养餐加餐。如已备餐,应积极采取邀请教职工家属、乡镇单位人员自费陪餐、用足荤菜减少素菜等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浪费。实际用餐学生与订餐计划相比,少于200人的学校缺餐10%及以上的,200人以上的学校缺餐15%及以上的,视为较多缺餐,学校须向县教育体育局书面说明。如多次出现已知学生请假却没有调整订餐人数,造成较大浪费的,由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县教育体育局追责问责,情节严重涉嫌浪费国家补助资金的,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营养餐出现个别学生请假等临时减少用餐人数的,缺餐学生的各级补助资金不退还。领导调研、上级督查、随机陪餐、监督等临时用餐的,据实缴费用餐,不得挤占学生餐费。
第十四条 只提供自费餐的学校,除幼儿园以外原则上自费午餐不得低于营养餐标准。
第十五条 所有校园餐学校食堂均应公示带量带价菜谱,加强营养膳食均衡、精细、创新管理,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从安全健康、营养搭配、品种多样化等方面合理安排。县教育体育局负责邀请有资质的营养师,研究制定营养餐指导性带量菜谱,经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提供营养餐学校参考。
第四章 建设开放食堂
第十六条 所有校园餐学校要严格执行陪餐制度。校(园)长每两周至少一次、分管校(园)长每周至少一次、值周领导每天至少一次到食堂陪餐并检查指导,直接责任人要每餐到岗。学校应邀请家委会成员、家长代表陪餐,每周2人次。做好相关记录。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到乡镇开展工作,要多到学校陪餐。属地党委政府随机到学校陪餐。校内陪餐人员负责集中或分散用餐的秩序组织,自费用餐教职工应主动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营养餐学校按规定陪餐的人员和食堂劳务人员,午餐费由县财政保障,并在《营养餐教师陪餐及劳务人员用餐签字确认表》中签字确认。教职工(含聘用的保安、后勤人员)和陪餐的家长代表,与学生同餐同质同价。其余在学校食堂用餐人员(含检查指导工作、属地党委政府随机陪餐、其他监督人员陪餐、教职工家属等),餐费9元/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做出相应调整),自费餐与学生同餐同质同价。学校严禁开设“小灶”“雅间”。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适时组织食堂开放日活动,定向邀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士监督食材验收、烹制,参与陪餐。学校食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接受开放式监督,除以上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许可、登记,不得进入后厨、库房。
第五章 建设阳光食堂
第十九条 营养餐、自费餐用餐缴费情况分别建立台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账、专用。营养餐餐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食材开支,由学校保管、开支,在营养餐订餐计划之外追加采购食材用于提升营养餐伙食。自费餐中的陪餐费和食堂结余款,可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或用于补助困难学生自费餐餐费,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等。学校餐费收取、食堂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公示,营养餐、自费餐分开核算。
第二十条 规范成本支出。学校伙食成本由主辅原料购置费、水电燃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和非财政支出的食堂用工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组成。用餐人数少于200人的小规模学校食堂水电、燃料等费用可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营养餐账目的伙食成本仅限于食材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截留、挤占和挪用食堂收入,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财务审计机制,由县教育体育局每学期随机抽查学校,对食堂经费的收支进行审查,确保账目清晰、准确,杜绝财务造假和挪作他用等行为。县教育体育局内审机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开展离任、任中审计时,把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纳入审计项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加强食堂专(兼)职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职业道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食堂从业人员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学校须建立食堂员工健康档案。要加强食堂从业人员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和思想政治考核,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食堂从业人员宜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建立完善其准入、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属地、学校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不定期到食堂检查指导,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等安全每日三查工作,第一时间发现问题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小学食堂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加强食堂标准化建设管理,完善食堂功能分区,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加强学校食堂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卫生安全、人员健康检查等环节全流程标准化管理,做到生熟分开、标识明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
第六章 建设智慧食堂
第二十六条 推进智慧食堂建设,实现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信息化,实现记录台账数字化。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全覆盖,鼓励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学校食堂的监督。视频与物联必须按要求接入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化平台。
第二十七条 全县公办学校具备场地条件的均要安装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智慧食堂设备,由系统生成实际用餐学生人数,杜绝虚报冒领。在支持蓬溪发展的金融机构中选择2家以上开展合作,形成良性竞争。对设备达不到要求、后台管理不规范、家长学生评价不佳的合作机构,学校报县教育体育局同意后可以更换。民办学校有意愿安装智慧食堂设备的,可在县教育体育局推荐的合作机构中选择,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支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合作金融机构、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中标方等单位,要严格规范实施信息化监管,避免发生数据泄密,保护学生隐私。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要运用技术手段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让数据多跑路,避免多头填报,减轻基层学校和教师负担。
第三十条 在校园餐学校集中用餐区域安装电视或显示屏,实时播放“明厨亮灶”监控画面,或滚动播放菜谱等公开公示信息。
第三十一条 智慧食堂建设和后续运行维护所需费用不得分摊给学生家庭,也不得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须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详细、完善、操作性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细化处置流程。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属地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须建立健全相应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演练或桌面推演,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须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主动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舆情,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各校要严格执行《遂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等要求,对于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在校园餐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规违纪、谋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移交纪委监委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置。
第三十六条 鼓励学校加强内部奖惩管理,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工作人员要立即纠正或调离岗位,对履职到位、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激励,营造人人知责明责、人人担责负责的良好工作氛围,有效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上级和本县相关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予以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而上级有规定的,适用上级规章制度;本县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冲突、不矛盾的,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