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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蓬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1-01-13 14: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蓬溪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0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0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0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0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0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0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0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0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0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2-0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消防机构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315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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