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六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节 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七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厅〔2017〕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150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150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参保人员办理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时,应按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接收的转移基金和转移信息记录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