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报销起付标准为:三级甲等医院800元;三级乙等医院700元;二级甲等医院600元;二级乙等医院500元;一级及无等级医院400元;中心卫生院3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市外住院或转市外医院1000元。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三级甲等医院55%;三级乙等医院60%;二级甲等医院65%;二级乙等医院70%;一级及无等级医院75%;中心卫生院8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90%;住(转)市外医院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