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5)

来源:蓬溪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3-18 14:5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高坪镇启明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069号

吴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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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高坪镇启明副食店

蓬溪县高坪镇启明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11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高坪镇鸿升粮食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处罚〔2022〕070号

 

廖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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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高坪镇鸿升粮食经营部

蓬溪县高坪镇鸿升粮食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2年3月11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蓬市监处罚〔2022〕107号

唐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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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蓬溪县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2年3月11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蓬市监处罚〔2022〕110号

赵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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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2年3月11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拱市村嘉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087号

 

蒋国锐

91510921MAACELH834

 

蓬溪拱市村嘉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

蓬溪拱市村嘉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14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长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案

蓬市监处罚〔2022〕081号

 

文长木

 

文长木

文长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2年3月15日

7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蓬南镇久味轩酒楼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103号

何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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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蓬南镇久味轩酒楼

蓬溪县蓬南镇久味轩酒楼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15日

8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赤城镇宏伟日杂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取暖器案

蓬市监处罚〔2022〕111号

段红伟

92510921MA675CX553

蓬溪县赤城镇宏伟日杂店

蓬溪县赤城镇宏伟日杂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取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2年3月16日

9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赤城镇中河街城市停车场未实行明码标价收取费用案

蓬市监处罚〔2022〕086号

陈燕

510921600167120

蓬溪县赤城镇中河街城市停车场

蓬溪县赤城镇中河街城市停车场未实行明码标价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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