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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3-22 16: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中共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

方式


1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生态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38


2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3.《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川建发[2008]15号)第四条

建筑业管理股

1.受理责任:审批机关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初审意见和申请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5428238


3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态建设股

受理责任:审批机关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初审意见、申请人陈述申辩、现场抽查情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抽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5425308


4

行政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态建设股

受理责任:审批机关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初审意见、申请人陈述申辩、现场抽查情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抽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5425308


5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生态建设股

受理责任:审批机关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初审意见、申请人陈述申辩、现场抽查情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抽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5425308


6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生态建设股

1.受理责任:审批机关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初审意见、申请人陈述申辩、现场抽查情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抽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5425308


7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                                                   2.《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生态建设股

1.受理责任:审批机关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初审意见、申请人陈述申辩、现场抽查情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抽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5425308


8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生态建设股

1.受理责任:审批机关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5425308


9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或者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村镇建设股

受理责任:审批机关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5392256


10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股

1.受理责任:审批机关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初审意见和申请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5428238


1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法》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股

1.受理责任:审批机关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消防法》等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初审意见、申请人陈述申辩、现场抽查情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抽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5428238


12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1.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

2.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 号)

3.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5.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 2001 〕157 号)

6.《关于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13号)

勘察设计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标准、收费地点等信息,受理规划区内除事权下放的区域内的建筑项目申请的配套费减、免事项。

2.审核责任: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的相关资料,确定收费金额;审查配套费减、免事项的申请资料。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书;市政府配套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配套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配套费的减、免的事项。

4.事后监管责任:对历年挂账的项目进行催收;对未完清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每月向对应的把关单位(科室)出通知要求把关,每年年底与对应的把关单位(科室)进行项目手续办理情况的核对。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38


13

行政征收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项目的有关资料,确定确定收费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审查决定,开具缴款书等。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99


14

行政征收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态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绿化异地建设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绿化异地建设费申报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项目的有关资料,确定确定收费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审查决定,开具缴款书等。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5308


15

行政征收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态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项目的有关资料,确定确定收费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审查决定,开具缴款书等。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5308


16

行政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生态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项目的有关资料,确定确定收费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审查决定,开具缴款书等。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5308


17

行政征收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态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项目的有关资料,确定确定收费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审查决定,开具缴款书等。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5308


18

行政征收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生态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项目的有关资料,确定确定收费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审查决定,开具缴款书等。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5308


19

行政强制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城市建设股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99


20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设股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99


21

行政强制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生态建设股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 -5425308


22

行政检查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33


23

行政检查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 33


24

行政检查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地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33


25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392523


26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十八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392523


27

行政检查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建筑业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38


28

行政检查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建筑业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692


29

行政检查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业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692


30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33


31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33


32

行政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勘察设计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221


33

行政检查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33


34

行政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692


35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勘察设计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21


36

行政检查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筑业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692


37

行政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筑业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38


38

行政检查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392523


39

行政检查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生态建设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城市中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5308


40

行政检查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2条

城市建设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99


41

行政奖励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股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评审小组各成员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21


42

行政奖励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评审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33


43

行政奖励

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生态建设股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评审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5308


44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五条

城市建设股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99


45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股

1.立项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备案事项的目的,程序,材料等进行说明。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审查作出备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21


46

其他行政权力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第11.1.5条

政策法规股

1.立项责任:对备案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38


47

其他行政权力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政策法规股

1.立项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权力范围内招投标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审查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38


48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立项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备案事项的目的,程序,材料等进行说明。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审查作出备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33


49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立项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所具备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实施验证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验证登记,并说明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构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33


50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立项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备案事项的目的,程序,材料等进行说明。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审查作出备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33


51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立项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备案事项的目的,程序,材料等进行说明。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审查作出备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392523


52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四条

勘察设计股

1.立项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备案事项的目的,程序,材料等进行说明。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审查作出备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21


53

其他行政权力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政策法规股

1.立项责任:对备案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38


54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立项责任:对备案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予以备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392523


55

其他行政权力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立项责任:对办理事项要求的材料、程序及相关政策要求等进行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核准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392523


56

其他行政权力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立项责任: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 审查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符合条件予以备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33


57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立项责任: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所需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签署意见书。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章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按规定备案。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33


58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立项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备案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备案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392523


59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立项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核责任:审查施测单位资格,测绘成果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

3.决定公布责任:确认测绘成果。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392523


60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六章

3.《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第四章第四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立项责任:对限期退回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限期退回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签署意见书。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章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按规定责令限期退回。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十一号令)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572


61

其他行政权力

已购公有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

1.《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三章第十一条                       2.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

3.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第四章第十一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立项责任:对申请上市交易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上市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签署意见书。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章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按规定责令限期退回。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572


62

其他行政权力

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作出登记并向申请人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登记安装、拆卸的起重机械设备开展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99


63

其他行政权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八条

生态建设股

1.受理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作出登记并向申请人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登记安装、拆卸的起重机械设备开展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5308


64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受理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作出登记并向申请人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登记安装、拆卸的起重机械设备开展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33


65

其他行政权力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1.受理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3133


66

其他行政权力

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立项责任: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合同备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章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按规定备案。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572

变更

67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查验文件备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受理责任:受理物业资料移交备案材料。对备案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572


68

其他行政权力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态建设股

1.立项责任: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合同备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章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按规定备案。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5308


69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立项责任: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审查作出备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章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按规定备案。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392523


70

其他行政权力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报告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股

1.立项责任:对提交书面报告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书面报告资料予以接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99

变更

71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2.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政策法规股

1.立项责任:对提交书面报告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书面报告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书面报告资料予以接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38


72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股

1.立项责任: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审查作出备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章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按规定备案。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21


73

其他行政权力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股

1.立项责任: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审查作出备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章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按规定备案。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99


74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生态建设股

1.受理责任:受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材料,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5308


75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服务区域备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立项责任: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审查作出备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章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按规定备案。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392523

新增

76

其他行政权力

对紧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申请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业管理股

1.立项责任: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审查作出备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章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按规定备案。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392523

新增

77

其他行政权力

因特殊需要必要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建筑业管理股

1.立项责任: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审查作出备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章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按规定备案。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5-542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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