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府办函〔2021〕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蓬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蓬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5 号)、民政部等十六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101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8〕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满足全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需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殡葬保障体系,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及范围
在县殡仪馆或县外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1.具有蓬溪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户口和农业户口);
2.驻县部队现役军人,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战员;
3.与蓬溪县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蓬溪县内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4.本县内各类学校就读的非蓬溪籍学生;
5.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
6.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的人员;
7.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疫情死亡人员;
8.经公安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二、惠民殡葬项目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基本接运费(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10公里内);
2.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费(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费(使用拣灰炉火化遗体);
4.骨灰寄存费(存放期限1年以内);
5.遗物处理和卫生费;
6.一次性清洁尸袋费。
(二)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全部火化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坛)1个。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
4.二级以上残疾人;
5.计划生育失独的父母。
(三)在社会公共墓地安葬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免除基本安葬费1500元。
(四)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的,免除墓穴费、安葬费、维护管理费,减免惠民殡葬基本火化费用,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装具,并奖励1000元。
(五)丧属在社会公共墓地选择骨灰塔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各社会公共墓地应以发改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格提供穴(格)位。对遗体或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骨灰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各社会公共墓地应免费提供穴(格)位。
(六)乡村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应当免费向当地居民提供墓(格)位,实行村民自治管理,适当收取必要的管理费。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惠民免费项目的消费部分由丧属自行承担。丧属自愿选择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或者选择非上述所列的更高服务档次的其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差价,由丧属自行承担;对丧属未选择的免费服务项目,不进行费用补差。殡葬服务机构按月向县民政局上报《蓬溪县惠民殡葬服务费用汇总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经县民政局审核通过后与其结算。异地火化的按每具1500元的免费额度凭发票在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将资金打卡给丧者家属。
三、 申请程序
(一)在县殡仪馆办理火化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办人(丧属)凭乡镇(街道)、医院、公安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并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蓬溪县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减免(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死者为重点(救助)对象,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件或主管部门证明;
4.死者为驻县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外来从业、就学死亡人员,需提供与蓬溪县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和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的死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或医疗机构、各级红十字会出具的捐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疫情死亡的人员,需提供公安或卫健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8.选择绿色生态葬的需向公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蓬溪县绿色生态殡葬奖(免)申请表》。
(二)在县外殡仪馆办理火化
经办人(丧属)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蓬溪县殡仪基本服务减免(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号;
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火化证及火化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资金来源
县财政局要将惠民殡葬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进度拨付款项。县民政局按月与殡葬服务机构结算,及时兑现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和绿色生态葬奖励资金。每年11月,参照当年火化遗体数量,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向省民政厅和财政部门申请下年度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补助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年度下拨资金有节余或不足的,在翌年下拨资金中予以调整。
五、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核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和奖励费用,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伪造、借用他人的证明材料骗取殡葬救助经费行为,凡虚报冒领减免和奖励费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和指导殡仪馆、公墓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和绿色生态葬奖励工作。各殡葬服务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惠民殡葬救助档案,以备查验。发改、公安、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六、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