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210/2026-0001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蓬府办规[2026]2号
  • 成文日期: 2026-07-14
  • 发布日期: 2026-07-14
  • 有 效 性: 有效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溪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7-14 16: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县属相关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4日

蓬溪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遂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巡查、养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县消防救援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和养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园区等部门在道路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时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交通、供水、城市建设更新等规划应与消防专项规划紧密衔接,综合考量消防水源、供水管网及市政消火栓设置,实现协同发展。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巡查、养护经费和消防训练用水经费应当每年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由县、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纳入各级消防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并负责建设。四川蓬溪经济开发区、蓬溪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由其管理委员会统筹规划并负责建设。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县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进度和空白点情况及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乡镇(街道)和园区。

第七条 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相关部门在编制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设计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消防救援部门和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市政消火栓及供水管网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时应遵循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安装应规范统一,具备抗压、防冻性能,并设置醒目标识,便于识别与使用。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职能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按照权限移交市政主管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工作。移交情况应告知消防、应急、发改等管理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市政消火栓建设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台账信息,并与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适时交互数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履行高速公路消防设施(含消火栓)的维护、改建责任,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高速公路消火栓改建涉及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 城市范围外乡镇(街道)及县供水企业应将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更换、维修、拆除等变更情况及时函告县消防救援局,并建立养护工作制度,接到市政消火栓故障反映的,应当尽快维修、恢复供水并告知消防救援部门。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应事先通知县消防救援局和供水企业。经批准拆除或迁建市政消火栓的,所需费用由该项目建设主体承担。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应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标志规范。火灾现场需要临时加压供水的,供水部门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管网疏浚等公共事业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指定的市政消火栓取水,并保证市政消火栓完整好用,不擅自损坏、改装市政消火栓。当附近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市政消火栓,保证救援现场供水需要。

第十四条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巡查、养护。

第十五条 县消防救援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市政消火栓完好性普查工作,依法对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消火栓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及时通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乡镇(街道)、园区以及供水企业进行修复、养护。召开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时,应对市政消火栓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公安交管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时,应避开市政消火栓。对在市政消火栓旁边违规停放的车辆,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存在任意改装、损坏、拆除市政消火栓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县消防救援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全额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有损坏、圈占、遮挡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或供水企业。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和养护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4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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