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8034/2022-4100015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蓬溪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文       号:蓬城管办发〔2022〕9号
  • 成文日期: 2022-07-29
  • 发布日期: 2022-07-29
  • 有 效 性: 有效

蓬溪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蓬溪县规范犬只管理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蓬溪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29 14: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融媒体中心、赤城镇、普安街道办:
    《蓬溪县规范犬只管理整治方案》已经县城管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蓬溪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蓬溪县规范犬只管理整治方案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控制犬类伤人、犬类扰民,维护公共秩序,营造良好的市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犬只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增强市民文明养犬意识,规范养犬行为,使街面大型犬、烈性犬、流浪犬、敞放犬和影响市容环境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有效治理,切实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实现依法、文明、长效管理。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在城市限养区内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行为。
   (二)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检疫及登记。
   (三)对饲养小型观赏犬只实施栓(圈)养。
   (四)整治饲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行为。
   (五)整治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封闭性公共场所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犬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城区居民违规饲养犬只”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蓬溪县城管委副主任陈成为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综合执法局、赤城镇、普安街道办犬只治理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城管委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汇总上报、上传下达及督查督办。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教育阶段(2022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多渠道、多维度开展文明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常态性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意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文明养犬社会氛围。
   (二)攻坚整治阶段(2022年8月21日至10月31日)以查处违规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不系绳遛犬、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违法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以及捕捉流浪犬和无主犬、捕杀狂犬为重点,全面开展犬只管理整治,实现整治目标。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1月1日至12月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建立规范犬只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将文明养犬管理工作转入常态化,形成“依法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工作措施
   (一)细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微信、抖音、手机短信等媒介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在街道、公园、社区、小区等场所设置养犬公示牌、宣传栏,制作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动画、录音、视频等,进一步加大文明养犬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引导广大养犬群众加强自我管理。组织相关人员和志愿者采取正面引导结合反面教育等多方式进学校,上街头、广场、大型商场、农贸市场、居民小区等区域大力宣传文明养犬知识、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引导市民文明、依法、规范养犬。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文明劝导。加大对公园、广场、商超、商业集中区等公共场所、区域、部位的巡查力度和密度,及时发现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和纠正养犬人遛犬不系犬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携犬进入禁入公共场所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据实证件办理。充分发动基层群防群治力量,对养犬居民逐家摸排、登记,督促犬主携犬到指定地点进行免疫,办理犬证;对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督促犬主限期整改,未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赤城镇、普安街道,县农业农村局)
   (四)依法案件查处。加强犬类交易市场、犬只养殖场所等涉犬单位进行管理,取缔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和养殖场,处罚非法的经营性养犬行为;对不听劝阻和不纠正不文明行为,对市容环境造成破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放任、利用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夯实组织保障。将犬只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压实主体责任,全力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强化部门协作,做到“信息联享、矛盾联调、问题联处、违法联打、文明联创”,形成整治合力。牵头单位:赤城镇、普安街道,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
    六、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类媒体、网络平台,播放、登载涉犬法律、法规、条例相关知识,指导做好依法文明养犬社会面宣传、动员工作,扩大市民知晓度;管控网上、网下涉犬舆情;对犬只管理工作中的典型事件、案例及时予以报道。
   (二)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因养犬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负责犬只登记、办证;查处违法养犬;实时开展流浪犬只、病害犬只集中捕杀行动;查处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犬类疫苗的准备,接种、登记和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明以及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对兴办犬类饲养场和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指导审查等;对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查;开展犬类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等工作。
   (四)县住建局。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会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社区(居住小区)养犬知识、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和养犬管理工作的落实;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对犬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犬经营单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六)县卫健局。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储运、供应、使用和患者的诊治工作。
  (七)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养犬人所携犬随地便溺、破坏市容环境行为进行处罚;查处已登记犬只敞放、进入封闭性场所等违法行为;牵头做好整治“整治群众最不满意10件事”中涉及犬只管理部分的工作。
  (八)县融媒体中心。组织新闻媒体宣传犬病防疫知识、养犬法规;曝光违规养犬典型案例等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健康、文明、有序养犬。
  (九)赤城镇、普安街道。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动员、组织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宣传文明养犬,开展入户调查摸底;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规范犬只管理是事关广大市民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大事,是广大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迫切要求,是县委、县政府的一项重大民心工程。各责任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子方案,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履职尽责。要以此次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通力合作,以动真格、严管理的执法态势,确保城区犬只管理实现新突破。
   (三)加强督查,强化落实。县城管办将会同县委绩效办、县效能办不定期抽查,对该项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四)灵通信息,加强沟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将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取得的经验、成果及时沟通并加强宣传报道。请于8月10日前将分管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姓名、手机号码报送至县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股。自8月起,请于每月底前将当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成效报县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股。12月10日前将单位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县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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