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十一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蓬溪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决策,加强政府投资监督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人民政府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对政府投资范围的调整情况,适时优化,完善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严格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二)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完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审查和批复,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事项进行评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政策研究,组建和管理项目咨询专家库。
县财政局作为政府投资预算编制部门,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根据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资金拨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县财政局项目结算审核股在项目单位完成内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复核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经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审计局、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项目单位确定等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其中,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向审批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环节,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或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同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2年。
项目自审批部门出具项目审批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出具相应文件,并上传在线平台。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审批部门申请延期的,项目审批文件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项目在2年期限内,或者在审批部门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审批文件或同意延期开工决定不再有时间限制。
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范围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委政法委备案。下列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重大民政的项目;
(二)涉及全县重大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三)涉及市政建设、园林绿化、遗产保护、灾后重建等重大项目;
(四)涉及全县公路、水路的项目;
(五)涉及全县重大水利工程项目;
(六)涉及重大“三农”项目;
(七)涉及医院、公共卫生机构的重大项目;
(八)涉及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等重大工程项目;
(九)涉及重大信息化等项目。
第十六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以及国省干线中大修项目、其他公路养护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实施,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预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规定;
(二)符合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
(三)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收尾项目、续建项目;
(四)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每年9月30日前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审批且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收尾项目、续建项目还应包括已完成投资额、建设周期等情况;
(三)通过在线平台完成的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提出下年度投资计划报送至县发展改革局。
第二十五条 每年11月30日前,县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汇总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县发展改革局初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县发展改革局依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意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第二十七条 财政等部门按照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次年财政预算(调整)草案,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务必切实担负起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及时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依法依规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如期保质保量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时,做好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统计入库。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通过在线平台按月按项目填报计划执行情况,并分别书面报县发展改革局和县财政局。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班子人员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六条 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项目发生变化、延期开工办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项目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报县发展改革局及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因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或建设需要等原因变更项目单位的;
(二)因建设内容或建设技术方案或建设性质发生变化等原因需变更项目名称的。
办理程序为: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县政府办联系科职干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专题会并形成会议记录。其中,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审定;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项目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变更相关审批手续和附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许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评、能评等)。
其中,已争取到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变更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国家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八条 因规划调整和拆迁安置等因素导致项目延期开工建设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项目延期开工申请,县政府办联系科职干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专题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情况说明,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县发展改革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章 概算调整办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可以进行概算调整,但必须先审批后实施。对项目概算进行多次调整的,其调整额度实行累计计算,并履行对应审批程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报大建小。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变更审定的内容实施,不得再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概算调整的,县发展改革局应当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设计等单位进行核查,提出核实意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
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概算调整请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整方案、清单等),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报县发展改革局办理。
(二)调整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概算调整请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行业主管等部门召开项目专题会议对调整方案进行审定,初步确定调整的方案及增加投资概算额度,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1.调整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送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署审查意见,同意调整方案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
2.调整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送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署审查意见,同意调整方案后,报县长审批同意。
(三)调整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概算调整请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作出批示意见后,县发展改革局根据批示意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书面调整审查意见。
1.调整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送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署审查意见,同意调整方案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调整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七章 工程投资变更办理程序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投资在合同价(中标价)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应当先审批后实施。对项目投资进行多次调整的,应当累计计算,一个项目的工程投资变更批复只出具一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变更审定的内容实施,不得再进行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投资变更的,县发展改革局应当牵头会同县财政局(财评中心、结算审核股)、行业主管部门、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核实意见。
第四十二条 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额度内且单次单项变更200万元(含)以上的和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额度且单次单项变更1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会议纪要作为使用暂列金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额度内且单次单项变更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未预留暂列金的项目以及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额度且单次单项变更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投资变更按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 投资变更后的工程造价未超过合同价(中标价),但根据行业规范,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四十五条 上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需要追加投资的,除要履行本级政府投资调整申报、核实、领导(会议)审批的基本程序外(履行本级政府同意的过程手续),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取得追加投资批复文件。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工程投资调整金额以结算审核(审计)价为准。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 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自行组织验收。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结合各自行业规范要求、合同约定,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完成竣工、综合验收、交工、财务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及时完成各种资产移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年度财政预算审核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争取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并确定拨款额度,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拨款。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预算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具有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回国库。
第十章 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第五十八条 县财政局依据中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有关规定,负责对结算总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审核;结算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审核,县财政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审。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送审总金额因调整变更而产生变化的,根据调整变更总金额的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组织项目结算:
(一)项目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但调整变更后,结算送审总金额达到或者超过200万元的,送县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
(二)项目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但调整变更后,结算送审总金额未达到200万元的,由各项目单位组织审核,并将审结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督;加强对合同履约管理,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应及时启动追责程序;同时,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
第六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加强信息共享。
第六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存档备查。
第六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县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审计局。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政府投资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争取中、省、市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业实施的项目,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已出台的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蓬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
2.蓬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地踏勘核实意见表
附件1
蓬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
项目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
审批文件及文号 | |||
项目概算(万元) | 项目招标方式 | ||
项目招标控制价金额(万元) | 中标金额(万元) | ||
工程变更原因、内容及工程增加投资金额(万元) | |||
项目施工单位(乙方) | 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甲方) | 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 | 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监理单位 | 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部门 | 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 件: 1.批复文件、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2.项目调整方案; 3.调整投资所需的其他材料。 | |||
注:本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超页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2
蓬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地踏勘核实意见表
项目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
审批文件及文号 | ||||||
项目概算(万元) | 项目招标方式 | |||||
项目招标控制价金额(万元) | 中标金额(万元) | |||||
累计增加 | (次) (万元) | 暂列金(万元) | ||||
相关部门实施踏勘核实意见 | ||||||
相关部门意见 | 行业主管部门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 | 财评中心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结算审核股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县发展改革局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副县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常务副县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长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政府常务会议 | ||||||
县委常委会会议 | ||||||
附 件: 1.批复文件、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2.项目调整方案; 3.调整投资所需的其他材料,例如:专题会议纪要、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书面调整审查意见等。 | ||||||
注:1.本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依据不同额度报批,超页需加盖骑缝章;
2.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经办人意见需明确是否同意调整;
3.对不需要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县领导同意调整的审查意见签署“同意调整XX元,送XX审批”,同意调整的审批意见签署“同意调整XX元”;需要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意调整的审查意见签署“同意调整XX元,送XX审批”,县长同意调整的审查意见签署“同意调整XX元,提请XX会议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