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红江镇郭记鲜鱼庄(杨传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85号 |
杨传秀 |
510921******** 2505
|
蓬溪县红江镇郭记鲜鱼庄 |
蓬溪县红江镇郭记鲜鱼庄(杨传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
2020年9月7日 |
2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蓬南镇永汇便利店(夏卫东)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87号 |
夏卫东 |
92510921MA65J5RF4G |
蓬溪县蓬南镇永汇便利店 |
蓬溪县蓬南镇永汇便利店(夏卫东)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 |
2020年9月23日 |
3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鸣凤镇昌隆超市(刘建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88号 |
刘建平 |
92510921MA62TYB43D |
蓬溪县鸣凤镇昌隆超市 |
蓬溪县鸣凤镇昌隆超市(刘建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
2020年9月23日 |
4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全兴矿泉水蓬溪送水站(郑杨凡)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86号 |
郑杨凡 |
92510921MA66GMRM27 |
蓬溪县全兴矿泉水蓬溪送水站 |
蓬溪县全兴矿泉水蓬溪送水站(郑杨凡)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处罚款。 |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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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蓬南镇世纪华贸超市二店(陈孟广)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
蓬市监知法查字〔2020〕010号 |
陈孟广 |
92510921MA658NJ777 |
蓬溪县蓬南镇世纪华贸超市二店 |
蓬溪县蓬南镇世纪华贸超市二店(陈孟广)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
2020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