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210/2024-00033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蓬府办函〔2024〕38号
  • 成文日期: 2024-07-17
  • 发布日期: 2024-07-17
  • 有 效 性: 有效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17 17: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根据省委深改委党的建设制定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开展2024年党的建设制度“微改革”的实施方案》精神,为解决县乡职责边界不清、“属地管理”泛化等问题,按照《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蓬溪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蓬溪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蓬溪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以及动态调整文件,结合工作实际,重点梳理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森林防灭火、应急管理等领域29项职责,进一步厘清县乡职责边界,现将《蓬溪乡事权划分清单》予以公布。各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履行职责,协同建立健全清单之外事项准入、乡呼县应,联勤联动、清单事项履职考评等机制,切实提升基层管理服务效能。

附件: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附件

蓬溪县县乡事权划分清单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乡镇(街道)

县直部门

1

城市管理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监督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3.《蓬溪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赋予乡镇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各乡镇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本辖区内城乡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运载物料遗撒、泄漏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按规定权限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因执法管辖权或者案件重大涉及跨乡镇(街道)区域等因素无法处理的及时固定证据并将线索及时上报县综合执法局查处,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各乡镇做好赋权事项相关工作;按权限组织查处城区规划范围内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违法行为;及时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及跨区域的复杂案件。

赋权事项仅由蓬南镇、赤城镇、天福镇、文井镇、金桥镇、常乐镇、吉祥镇、大石镇、任隆镇、明月镇、鸣凤镇、三凤镇行使。

2

交通运输

公路的监督检查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3.《蓬溪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第二批)》赋予乡镇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仅适用于农村公路)。4.《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B01081项: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高速公路沿线相关事项管理为各乡镇的配合责任。

乡镇(街道)在上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报送县民政局,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协同县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培训,规范行政处罚类文书和程序做好赋权事项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和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2.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赋权事项仅由蓬南镇、赤城镇、天福镇、文井镇、金桥镇、常乐镇、吉祥镇、大石镇、任隆镇、明月镇、鸣凤镇、三凤镇行使。

3

交通运输

内河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渡口管理)及渡口的监管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3.《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4.《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A00041项:明确内河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渡口管理)为各乡镇(街道)属地的配合责任。
5.《蓬溪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明确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1)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2)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建立船舶安全责任制,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审查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报送资料至上级部门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核查、批准、明确渡口区域界线。监督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设置和撤销渡口提出建议;依据职责对所辖水域内河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所辖水域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街道仅承担渡口管理的主体责任

4

交通运输

农村公路运输及客运站安全监管

1.《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参与的农村公路运输安全监管机制,督促(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农村客运站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客运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3.《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A00040项:明确农村公路运输及客运站安全监管为各乡镇(街道)属地的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运输及客运站安全开展日常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做好现场勘察记录并固定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将违法线索及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公路运输及客运站安全监管,督促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经营者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反农村公路运输及客运站安全的违法行为。


5

民政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2.《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五条:行政检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门单独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第三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保证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3.《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91号)。5.《蓬溪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赋予各乡镇(街道)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6.《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A00016项: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为各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

乡镇(街道)按规定权限对辖区养老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立即督促整改;及时将线索报送县民政局查处,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1.县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有计划地对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赋权事项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和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按权限组织查处违法案件。


6

农业农村

动物防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3.《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B00090项:明确动物防疫为各乡镇(街道)属地的配合责任。4.《蓬溪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明确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1)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2)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负责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7

农业农村

渔业监管执法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2.《蓬溪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各乡镇(街道)统筹网格监管力量,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本辖区内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要固定证据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如因执法管辖权或者案件重大及跨乡镇(街道)区域等因素无法独立执法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做好赋权事项相关工作,按权限组织查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及跨区域的复杂案件。发现或接到其他乡镇上报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线索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8

社会管理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2.《蓬溪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明确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为各乡镇法定行政权力。

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统筹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县公安局报告。

县公安局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街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

生态环境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三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当地生态环境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4.《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责任事项清单》A01031项: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污染事故应急为各乡镇的主体责任。

各乡镇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超出乡镇权限的应报送蓬溪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1.蓬溪生态环境局:负责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0

生态环境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2.《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3.《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A00033项: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为各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统筹监管力量,组织、配合县级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蓬溪生态环境局,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1.蓬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监管;组织、制定、实施固体废物有关的污染环境防治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垃圾依法处罚。3.县发展改革局、县经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1

生态环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当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当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5.《蓬溪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明确各乡镇法定行政权力: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6.《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B01079项:明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包含畜牧养殖)为各乡镇的配合责任。

各乡镇负责对辖区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污染防治和执法相关工作。

1.蓬溪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规模养殖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对违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当污染环境的,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排除危害。


12

生态环境

秸秆焚烧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3.《蓬溪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明确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1)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2)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4.《蓬溪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赋予各乡镇:(1)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2)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5.《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B01079项:明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包含秸秆焚烧)为各乡镇的配合责任。

各乡镇(街道)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秸秆禁烧宣传教育;统筹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按规定权限对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因执法管辖权、跨镇(街道)区域等因素无法独立执法的,将违法线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1.蓬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关于秸秆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指导各乡镇(街道)查处非法焚烧秸秆落叶、实施环境保护等行为,按权限组织查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及跨乡镇(街道)区域的复杂案件。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计划,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宣传,试点等工作。3.县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会同乡镇进行查处。


13

市场监管

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2.《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依法开展涉及食品安全的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3.《蓬溪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明确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依法开展涉及食品安全的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支持和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


14

市场监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1.《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收到备案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颁发备案证,并将备案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第五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段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划定区域经营。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食品小经营店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规定备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B00100项:明确食品“三小”的监督管理为各乡镇(街道)属地的配合责任。3.《蓬溪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明确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1)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2)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3)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食品摊贩的备案、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协助县级相关部门做好“三小”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协助县级部门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县城区内会同乡镇(街道)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段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划定区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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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农贸市场管理

《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部门,承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交易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点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控的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农贸市场建设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公安机关、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传染病疫情防控等情况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机构)并协助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有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传染病疫情防控等情况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1.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交易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2.县商务经合局: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点建设。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控的业务指导。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农贸市场建设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6.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消防大队、县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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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河道采砂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2.《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各地要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4.《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B00083项:明确河道采砂管理为各乡镇(街道)属地的配合责任。5.《蓬溪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赋予乡镇对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各乡镇(街道)统筹监管力量,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对本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固定证据并报送县水利局,超出乡镇权限的或跨乡镇等复杂情况,及时将线索上报县水利局查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鉴定是否属于违法采砂行为,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赋权事项相关工作,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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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2.《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A00050项:明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为各乡镇(街道)属地的主体责任。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乡镇(街道)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1.县卫生健康局: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工作。2.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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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制度和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避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3.《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B00107项:明确文物安全监管为各乡镇(街道)属地的配合责任。

各乡镇(街道)统筹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按规定权限开展文物保护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固定违法证据,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部门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制度和文物安全责任制度,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或接到乡镇(街道)上报违法线索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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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消防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2.《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3.《蓬溪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明确各乡镇(街道)的法定行政权力:(1)对消防安全的检查。(2)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4.《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A00047项: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为各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

乡镇(街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照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组织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2.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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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3.《蓬溪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明确各乡镇(街道)的法定行政权力:(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2)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3)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暂停作业。4.《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A00048项:明确安全生产为各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

乡镇(街道)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工作。负责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2.涉及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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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对在建成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2.《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街道)统筹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协助做好日常规划建设的宣传工作;对集体土地上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依法进行行政强制,超出乡镇权限的,将发现违法线索的核实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反规划情况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定性为违法建设的需及时告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上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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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2.《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责任事项清单》A00039项: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为各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统筹监管力量,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加强日常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及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核实或技术认定,确认违法行为的按执法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执法管辖权、跨乡镇(街道)区域等因素无法独立执法的,将发现违法线索的核实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统筹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或接到违法线索后,及时进行核定或技术认定,确认违法行为的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线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3.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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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基本农田保护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2.《蓬溪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第二批)》:(1)赋予乡镇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2)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不含“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政处罚”)。3.《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A01029项: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为各乡镇的主体责任。

乡镇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发现破坏基本农田及保护区标志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或接到乡镇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赋权事项仅由蓬南镇、赤城镇、天福镇、文井镇、金桥镇、常乐镇、吉祥镇、大石镇、任隆镇、明月镇、鸣凤镇、三凤镇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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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2.《蓬溪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明确各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1)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2)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3.《蓬溪县(街道)属地责任事项清单》A00049项: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为各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A01028项:明确地质灾害防治为各乡镇的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负责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或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县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管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2.县应急局:负责拟定本辖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3.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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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规划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2.《蓬溪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赋予乡镇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不含“对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3.《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A01043项: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为各乡镇的主体责任。

各乡镇统筹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固定证据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对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等工作。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或接到乡镇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依法查处权限内违法行为,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2.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或接到乡镇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依法查处权限内违法行为,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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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规划

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防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3.《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4.《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紧急防疫措施予以消灭。5.《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B01104项:明确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紧急防疫为各乡镇属地的配合责任。6.《蓬溪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赋予乡镇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各乡镇(街道)统筹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检查摸排;发现病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检疫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防治预案;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镇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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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规划

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2.《蓬溪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明确各乡镇法定行政权力: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各乡镇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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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规划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蓬溪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明确各乡镇法定行政权力: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3.《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AO1026项:明确土地权属调处为各乡镇的主体责任。

各乡镇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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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规划

森林防灭火工作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2.《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火有关的工作。(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配备专业装备。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防火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群众扑救队伍。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3.《蓬溪县乡镇(街道)属地责任事项清单》A00046项:明确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为各乡镇(街道)属地的主体责任。4.《蓬溪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赋予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检查。5.《蓬溪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赋予各乡镇(街道)(1)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2)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3)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4)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5)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6)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7)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应急和群众性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参加预防扑救专业培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统筹监管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扑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扑救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预防、扑救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或兼职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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