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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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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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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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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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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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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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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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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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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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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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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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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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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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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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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教
育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5428368
|
由县行政审批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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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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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五十三、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
教
育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
| 3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五十三、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
体
育
卫
生
与
艺
术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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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条。
2.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四条
3.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04]293号)。
4.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18〕12号)。
|
人
事
师
培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
| 5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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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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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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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39号)第七十五条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四条
|
教
育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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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39号)第八十条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教
育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
| 8
|
行政处罚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四条
2.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
|
人
事
师
培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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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
人
事
师
培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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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
2.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
|
人
事
师
培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二条
|
教
育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
| 12
|
行政处罚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二条
|
教
育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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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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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十二条
|
教
育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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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十四条
|
教
育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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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十五条
|
教
育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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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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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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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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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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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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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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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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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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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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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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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42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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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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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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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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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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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股
、
人
事
师
培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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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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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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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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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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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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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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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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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体
育
卫
生
与
艺
术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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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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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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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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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
教
育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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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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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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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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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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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育
卫
生
与
艺
术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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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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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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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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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育
卫
生
与
艺
术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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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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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体
育
卫
生
与
艺
术
股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由县行政审批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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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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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
教
育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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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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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
体
育
卫
生
与
艺
术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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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行政给付
|
教育资助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
2.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3.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
4.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
|
监
察
审
计
安
全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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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2.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4.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6.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四十四条
7.
《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第三条
|
教
育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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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行政奖励
|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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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
人
事
师
培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
| 30
|
行政奖励
|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四川省体育条例》(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
人
事
师
培
股
、
体
育
卫
生
与
艺
术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体育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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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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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
|
教
育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由县行政审批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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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利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理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第六条
|
体
育
卫
生
与
艺
术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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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理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
体
育
卫
生
与
艺
术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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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39条
|
体
育
卫
生
与
艺
术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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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主席55号令)第三十条
2.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第十条
|
体
育
卫
生
与
艺
术
股
|
1.
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542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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