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民发〔2015〕79号
各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园区民政事务局: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遂府函〔2015〕27号)要求,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切实把惠及老年群众的实事办好,现就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理流程
(一)申报审批
高龄补贴按季度进行申报、审核和审批。
按照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或者老龄办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
1.申请: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银行开户存折复印件两份,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对无书写能力的老年人,社区(村委会)应提供帮助。
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初审:社区(村委会)负责对本辖区户籍高龄老人的高龄补贴初审。社区(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采取书面形式在辖区内公示3-5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3.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户籍高龄老人的高龄补贴审核。乡镇(街道)接到社区(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形成汇总表(电子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区)民政局或老龄办审批备案。
4.审批:县(区)民政局或老龄办负责本辖区户籍高龄老人的高龄补贴复核审批。县(区)民政局或老龄办在收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登记造册,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时限内通知乡镇(街道)。
(二)发放方式
高龄补贴按季度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和补贴对象的愿望自行确定。发放现金的要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承接此项业务的银行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确定。发放代金券的要着眼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直接为老人提供有效服务或采用政府向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内容的方式进行。
(三)有关要求
1.高龄补贴于老年人到龄的当月起计发。
2.逾期申报的自申报当年起补发(如:当年3月份到龄,10月才申报的从当年3月起计发;往年到龄的,从申报当年1月1日起计发。)
3.为保证老年人及时享受到高龄补贴,可由本人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补贴从到龄当月起计发。
二、建立动态机制
(一)建立高龄老人档案和数据库,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登记造册,健全档案,建立统一台账,及时更正、新增和注销,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二)高龄老人补贴实行季度核报,乡镇(街道)每季度向县(区)民政局或老龄办报送季度汇总表、季度人员变动表等,县(区)民政局或老龄办根据乡镇(街道)上报情况及时核增、核减补贴对象。
(三)高龄老人补贴实行年度复核,乡镇(街道)每年对高龄老人进行定期复核。复核采取当面复核、照片采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老年人辞世或户口迁出户籍地的,要及时注销,高龄津贴从下季度停发。
(五)已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因跨年龄段应提高标准时,由县(区)民政局或老龄办依据个人登记档案和信息台账,调整高龄津贴标准,不需本人重新申报。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民政局和老龄办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管,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切实做到公平、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二)县(区)民政局和老龄办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程序和发放办法,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凡享受高龄补贴的对象,所在社区(村委会)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县(区)民政局和老龄办每年适时对高龄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对80周岁以上老人实行高龄补贴,是我市今年民生工程21件民生大事之一,是一项亲民惠老的优待政策,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老龄事业的重视和对老年人的关爱。要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高龄补贴制度的相关规定,宣传发放范围、标准和办理程序,提高公众知晓率,确保宣传不留死角,符合条件的对象不遗漏。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遂宁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