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一届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蓬溪县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和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审批流程,促进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和《遂宁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府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含学校、医院)、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等,因工作需要而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运维服务的政府信息化建设及后期运维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业务应用、监督管理、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软硬件平台相关项目。使用财政资金或非财政资金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监督管理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实施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应用系统。
信息安全保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为各部门已建信息化系统提供安全保障的应用系统。
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障信息系统持续运行所必须开展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而形成的服务项目。
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是指为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所建立的硬件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如数据中心、机房等。
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是指为电子政务的实施制定的总体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应用支撑标准、应用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标准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和管理的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合并同类、统一审核、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成立“蓬溪县数字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的领导、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县大数据中心承担政府信息化基础设施、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实施,制定共建共享标准规范,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府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编制政府信息化、新型智慧城市等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政府信息化建设及运维项目的前置审批、审核。负责对县直部门拟建信息化项目的必要性、重复性,技术方案、投资概算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前置论证评估,出具论证评估报告供县政府决策参考。经过审查并通过政府审批的项目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立项、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不得给予项目资金预算。
县财政局负责需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政府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的预算安排、财政评审、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的绩效监督审计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二章 基础设施统筹管理
第五条县大数据中心负责统筹县级政府集中机房、电子政务外网线路、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平台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的蓬溪县信息化资源平台,制定蓬溪县信息化资源平台的运维管理、服务规范,为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第六条县直部门根据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蓬溪县信息化资源平台的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非涉密信息化应用系统,必须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蓬溪县信息化资源平台。新建非涉密信息化项目一律部署到蓬溪县信息化资源平台,不再单独建设数据机房,不再购买蓬溪县信息化资源平台可提供的基础硬件。若相关行业有要求不能迁移至资源平台的系统,须向县大数据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依据。涉密信息化项目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要求由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系统涉密的佐证资料。
第七条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运行。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非涉密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蓬溪县信息化资源平台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蓬溪县信息化资源平台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八条所有政府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含涉密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7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计划(医院、学校、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汇集申报)报县大数据中心备案,并提交《xx部门xx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说明书》(附件1)或《xx部门xx信息化运维项目需求说明书》(附件2),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县大数据中心据此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计划,凡未按时提交的政府信息化项目,不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原则上不予办理立项审批。
在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计划之内,且未达到《中共蓬溪县委办公室、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溪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蓬委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决策实施细则》)要求的项目,由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在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后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分管县领导及县数字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后,做好项目同类项的合并和统筹实施工作。对达到《决策实施细则》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后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对不在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计划之内但中、省、市、县要求短期内急需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相关文件征求县大数据中心、县财政局意见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县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内项目管理。
第九条纳入年度计划内项目管理的相关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完善具体建设技术方案报县大数据中心审核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行业和领域信息化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前,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技术方案报公安部门备案。如在实施过程中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且未达到《决策实施细则》要求的,则由县大数据中心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论证评估,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如达到《决策实施细则》要求的,则由县大数据中心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论证评估,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政府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条县直部门应加强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医院、学校、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本部门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形成统一建设技术方案后联合报县大数据中心审核。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建设技术方案审核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技术设计方案前置审查制度。新建、改扩建、购买服务的政府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充分调研和需求分析,根据《xx部门xx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编制大纲》(附件3)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预算报县大数据中心审查,根据审核意见编制修改项目方案。对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和异议的,可提请县数字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议定。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应严格按照《xx部门xx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编制大纲》(附件3)模版要求载明项目所涉及的建设依据、调研情况、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总体架构、网络拓扑、应用需求、业务流程、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数据资源共享目录、软硬件资源需求、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经费需求、经费来源、建设模式和招标方式等主要内容,技术设计须完整、合理和可行。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大数据应用项目应载明所需数据来源单位、数据资源目录名称、信息项名称、共享方式、共享频率等需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县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专家或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信息化项目论证评估机构对县直部门编制的技术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是否有建设的必要性;是否涉及重复建设;是否符合电子政务工作相关规划要求和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整合共享;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安全保障、运维服务体系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实施条件是否成熟等。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技术方案经县大数据中心审查通过并优化完善备案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明确资金来源,进行后续的财政预算评审和政府采购,未取得技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不按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和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启动财政评审和政府采购等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对涉及密码安全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项目总资金预算在4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须引入监理机制。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为第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对信息系统安全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安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批复意见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不得擅自修改技术方案,不得擅自修改产品及系统性能功能参数配置、数量配置,不得修改履约验收标准和条件。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十八条县大数据中心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维护蓬溪县信息化资源平台等全县信息化基础综合平台,为县直部门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由县大数据中心具体牵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同时县大数据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统一对各部门共享的政府数据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利用、开放、运营。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所建设和运维的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无条件接入县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不接入县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业务信息系统须提供国家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依据文件。项目单位应接入县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县直部门建设管理的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应在政府部门间实现普遍共享;县直部门建设管理的专业信息资源,根据政府部门履行职责业务需求,应在政府部门间实现按需共享;县直部门根据公共服务的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政务数据的开放和社会化利用。
项目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及时更新。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按相关要求不能共享的信息系统建设除外。
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需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未落实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县直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管理的信息资源,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府部门无偿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府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若部门信息资源不能提供共享的,向县大数据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依据。
第二十一条县直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做好已建或新建信息应用系统与县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共享接口的开发维护工作,确保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信息应用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信息共享的部门,应按整合共享工作要求实施进行接入和共享。
第五章 资金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管理和提高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中的县级财政资金应按照县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不得违规举借政府债务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
鼓励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使用社会资金,降低财政压力。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二十三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清楚划分资产权属问题。政府部门建设的项目中,软件开发项目应明确说明软件著作权归政府所有,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明确说明一切数据资产归政府所有,使用社会化资金建设的项目应明确说明一切数据资产归政府所有,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全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登记、管理。
第六章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第二十五条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分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要求,按照单位内控机制,自行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部门政府信息化项目测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数字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组织初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初验合格后方可开展试运行。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行3个月以上,且取得80%以上的项目干系人同意验收的评价后,方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县大数据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按要求限期整改,直至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竣工验收通过的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须报县数字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凡属本办法规定和管理的项目应实行质量保修和免费运维制度。承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对项目承担保修和免费运维责任(包括质保期内设备零部件更换、系统性能优化维护等,不包括软件功能的增加和改变)。项目的免费运维期应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运行12个月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按照《xx部门xx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编制大纲》(附件4)编制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县大数据中心组织专家或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并报送县财政局备案。对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的项目,县大数据中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项目,停止安排项目运维费,同时取消该单位2年内自建信息化项目申报资格。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如期推进项目实施,如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应按照原计划申报程序报县大数据中心审批,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涉及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县数字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县数字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县大数据中心、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委保密机要局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县委保密机要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要符合《蓬溪县深化安全可靠应用替代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大数据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xx部门xx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说明书
2.xx部门xx信息化运维项目需求说明书
3.xx部门xx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大纲
4.xx部门xx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1
xx部门xx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说明书
第一章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2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
3项目建设单位
4项目建设单位职能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建设现状
1 网络现状
2 业务应用系统现状
3 信息资源现状
4 计算、存储和安全设施现状
第三章 项目建设方案
1 项目建设依据
2 项目建设目标
3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4 系统架构、数据架构、应用架构、安全架构
5 与现有信息系统整合共建方案
6 信息资源整合建设方案
第四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 项目总投资估算
2 资金筹措情况
第五章 政府采购服务
1 实施政府采购服务的依据
2 购买服务的内容及实现方式
3 软硬件及数据资产归属
4 资金来源
附件2
xx部门xx信息化运维项目需求说明书
第一章 运维项目简介
1 运维项目名称
2 运维项目所对应的信息系统名称
3 运维项目单位(业主单位)
4项目性质(首次运维/连续运维)
5 上年度运维经费情况
第二章 首次运维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 项目采购合同(附明细)
3 网络租赁及资源需求(CPU、内存、存储、带宽、安全等)
4 项目运维服务方案
5 运维资金筹集方案
第三章 连续运维项目须提交的材料
1 上年度项目运维合同
2 运维服务报告(运维服务商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的运维服务报告)
3 运维服务项目验收报告(业主单位组织的运维服务项目验收报告)
4 网络租赁及资源需求(如CPU数量、内存大小、网络带宽、存储容量、网络安全等)
5 项目运维服务方案
第四章 运维项目中信息系统与本单位现有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方案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1 运维项目中的业务应用系统所涉及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清单)
2 信息资源目录接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情况
附件3
xx部门xx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大纲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 建设方案及预算编制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 建设总体目标、规模、内容、建设周期
5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第三章 目标、现状与差距分析
1 组织战略目标分析
2 组织业务目标、现状与差距分析
3 信息系统目标、现状与差距分析
4 信息系统整合目标、现状与差距分析
5 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目标、现状与差距分析
6 信息安全目标、现状与差距分析
7 信息化推进机制目标、现状与差距分析
8 信息化运营管理目标、现状与差距分析
第四章 需求分析
1 系统角色分析
2 业务流程分析
3 业务功能分析
4 业务量分析
5 信息量分析
6 系统功能需求指标
7 系统非功能需求指标(系统性能、质量等)
第五章 总体建设方案
1 总体设计原则
(1)业务效能目标指标
(2)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目标指标
(3)集约化建设、部署目标指标
(4)信息系统能力适配性目标指标
2 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3 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第六章 本期项目设计方案
1 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2 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 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
4 应用支撑系统设计
5 应用系统设计
6 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
7 终端系统及接口设计
8 网络系统设计
9 安全系统设计
10 备份系统设计
11 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12 信息系统整合设计
13 信息资源共享设计(提供目录清单和接口标准)
14 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15 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政务云需求)
16 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方案
17 系统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
第七章 项目建设与运维管理
第八章 人员配置与培训
第九章 项目招标
第十章 项目验收(明确验收标准和条件)
第十一章 项目概算
第十二章 项目运维方案
1 运维方式(自行运维/运维外包)
2 运维范围、内容、目标及边界
3 运维费用构成及运维费预算(按3年预算)
4 项目运行机制
5 项目运行制度
第十三章 风险与效益分析
附件4
xx部门xx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第一章 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开展情况
1 项目绩效评价评价依据
2 项目绩效评价人员组成
3 项目绩效评价的开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及项目建设单位
2 项目建设方案批复意见
3 项目建设目标、内容及规模
4 项目初验情况
5 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6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第三章 项目运行评价
1 项目运行机制实际运行情况(与建设方案对比)
2 项目运行制度实际运行情况(与建设方案对比)
3 项目信息资源管理、共享利用实际运行情况(与建设方案对比)
4 项目信息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与建设方案对比)
5 项目运行档案管理情况
6 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项目应用成效评价(与建设方案中的建设目标对比)
1 政务效能贡献评价(经济社会秩序改善程度、公共服务普惠改善程度、制度设计安排改善程度)
2 业务信息和推动评价(业务协同机制发展水平、信息共享机制发展水平、业务应用模式发展水平)
3 业务应用可持续发展评价(业务应用集约化发展水平、业务功能复用率发展水平、信息资源复用水平)
4 信息系统能力适配性绩效评价(信息系统技术能力利用水平、信息安全保障能力、项目组织保障能力)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
1 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和结论
2 主要经验和教训
3 分析总结
第六章 对策建议
1 宏观建议
2 微观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