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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五章 个人权益记录   个人账户建立

来源: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1-06-28 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五章 个人权益记录  

第一节  个人账户建立

第三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员登记信息为其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信息;

(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账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其他反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信息。

第四十条 个人权益记录包括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信息,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信息,待遇领取人员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其他反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信息。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采集参保人员相关个人权益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建立账户日期、首次缴费日期、缴费截止时间、缴费年限总计(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参保日期等;

(二)个人账户信息:账户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个人缴费和单位划转)、实缴月数、累计储存额、当年划转储存额、利息、缴费指数、欠缴月数、补缴金额、欠缴金额(单位和个人)、记账利率、参保变更情况、个人查询记录等;

(三)领取基本养老金信息:待遇领取开始时间、待遇领取暂停时间、当前发放状态、当前基本养老金发放金额、历年待遇调整前发放金额、历年待遇调整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国家每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准确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已参保缴费但未建立个人账户或无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应依据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原始凭证、档案补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记录时,应依据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劳动关系证明原始资料;

(三)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原始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数据库原始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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