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信息
办公地址:蓬溪县普安街道政通街8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25-5421178
单位领导
陈 志:党组书记、局长、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主持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牵头负责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谢 清: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土壤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示范创建、固废危废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政策法规、行政执法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责清单制度建设与调整、组织人事工作、环保涉水规划、改善水环境质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保护、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含专项规划)编制、储备、申报和项目资金管理。分管水生态环境股、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股(挂政策法规股)。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谭林山:党组成员、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主持蓬溪生态环境监测站全面工作,负责财务、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环保规划、项目准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环保涉气规划、污染防治攻坚战、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应对气候变化、碳排放管理、噪声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污监管。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环境质量报告、污染机理分析、环保科研,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及数据进行梳理分析、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分管财务股、行政审批股、大气环境股、蓬溪生态环境监测站。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陈银银: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党组书记具体抓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负责党务督办、机关纪检、政风行风建设、涉环巡视巡察工作。协助大队长具体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办公室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环境应急、值班值守、环保信访、网络舆情、综治维稳工作。协助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宣传思想、意识形态、精神文明、脱贫攻坚、联系乡镇(社区)。分管办公室、党建办。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艾 明:科级干部,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工会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相关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属地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负责属地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属地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属地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指导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属地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属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报和应急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工作。
(五)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属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六)负责属地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的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制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九)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受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领导,行使属地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十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县(市、区)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进行监督。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按要求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市、区)水利局发布的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内设机构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人:温小军) 党建办(负责人:郭艳)
负责文电、综合性会务、档案、机要、后勤保障、机关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综合性文稿、脱贫攻坚、精神文明、语言文字、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宣传以及党务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群团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工会、团支部、妇委会等群团职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设置。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股(负责人:杨剑萍)
提出单位地方性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单位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工作。承担单位财务、内部审计等工作,协助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审批股(负责人:罗策)
协调属地编制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督促属地落实“三线一单”。负责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授权的行政审批工作,监督指导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负责排污许可证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污染物排放控制、排污权交易。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大气环境股(负责人:李戈)
负责依法依规对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工作。负责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水生态环境股(负责人:张彬)
负责依法依规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地表水、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协助属地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村水污染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牵头负责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股(挂政策法规股)(负责人:何晏妮)
负责依法依规对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自然生态保护等。监督指导危险废物的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指导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监督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工作。负责监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法制审查、行政听证、行政调解工作,协助开展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人:王军)
牵头统筹全县迎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统筹调度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上级移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及各类暗访督查其他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指导问题整改责任单位按规定销号。承担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陈玫)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开展生态环境安全和生态环境应急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负责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编制及更新工作。负责生态环保信访、网络舆情、综治维稳工作。完成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人:陈益)
负责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